(2015)舟普执民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俞威波与刘圣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威波,刘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俞威波。委托代理人张肖冬,浙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圣杰。申请执行人俞威波与被执行人刘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威波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清法审判员 江 涛审判员 顾健龙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乐羽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