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磐民二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郭淑芳与磐石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李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芳,磐石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李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999号原告:郭淑芳,女,汉族,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孙海波,男,汉族,磐石市吉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磐石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奇峰,经理。被告:李伟,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芳诉被告磐石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李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