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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光辉与被告辽宁国美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592号原告:曹光辉,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辽宁国美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工人。被告:辽宁国美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国才,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光辉与被告辽宁国美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光辉撤回对被告辽宁国美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王利凤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