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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重启与李凯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重启,李凯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53-1号原告刘重启,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凯光,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依沙巴克区。原告刘重启与被告李凯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康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