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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刘某,男。被告何某,女。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并定于同年3月31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伯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