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刘某,男。被告何某,女。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并定于同年3月31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伯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