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科云与郑卫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科云,杨菁菁,莫鸿燕,姚永丽,郑卫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995号申请执行人吴科云。申请执行人杨菁菁。申请执行人莫鸿燕。申请执行人姚永丽。被执行人郑卫梅。申请执行人吴科云、杨菁菁、莫鸿燕、姚永丽与被执行人郑卫梅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本院(2013)龙债初字第532、534、535、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卫梅名下的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同创碧海城(东苑)xx号楼xx号商铺(产权证号:7xx**);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黎 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