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丁开元与张胜利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开元,张胜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开元,男,住安徽省泾县。委托代理人:XXX,泾县榔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胜利,男,住安徽省泾县。委托代理人:龙金火,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丁开元因与被上诉人张胜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开元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张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龙金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丁开元。审判长 胡德明审判员 谢 贞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