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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丁开元与张胜利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开元,张胜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开元,男,住安徽省泾县。委托代理人:XXX,泾县榔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胜利,男,住安徽省泾县。委托代理人:龙金火,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丁开元因与被上诉人张胜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开元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张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龙金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丁开元。审判长  胡德明审判员  谢 贞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