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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冼某某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51号移送执行人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冼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住郁南县。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冼某某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作出的(2014)云郁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院主动执行程序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冼某某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冼某某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陈树强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