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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广东中核惠原工程有限公司陕南基地管理处物业管理公司与贺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核惠原工程有限公司陕南基地管理处物业管理公司,贺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广东中核惠原工程有限公司陕南基地管理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赵某某,主任。被告贺某某,女,现年60岁,汉族,住洋县23公司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核惠原工程有限公司陕南基地管理处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贺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核惠原工程有限公司陕南基地管理处物业管理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核惠原工程有限公司陕南基地管理处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钰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