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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柏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荣,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薛建荣,女,195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西关粮库院内。身份证号:412828195307140245。被执行人柏伟,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人民街振兴路北段四组。身份证号:41282819661016307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柏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8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柏伟所有的,位于新蔡县古吕镇西关粮库院内新粮家园5号楼4单元一套复式房(八楼和九楼)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柏伟所有的,位于新蔡县古吕镇西关粮库院内新粮家园5号楼4单元西户复式房(八楼和九楼)一套。二、被执行人柏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