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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商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严守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严守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商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路3号。诉讼代表人:杜家涛,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淑伟,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守镯,男,农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守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商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