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8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金忠、史春霞与谭健、谭书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忠,史春霞,谭健,谭书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882-1号原告孙金忠。原告史春霞。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海永。被告谭健。被告谭书璞。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忠、史春霞与谭健、谭书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