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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仲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仲某某,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甲,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现年40岁,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仲某某负担。审判员  车桂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