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郑文勇与吴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勇,吴跃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0号原告:郑文勇。被告:吴跃龙。原告郑文勇与被告吴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郑文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990元,由原告郑文勇负担。审 判 长 邬 勇代理审判员 冯丽燕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颜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