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富阳市灵桥造纸纸箱厂与绍兴县舜源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灵桥造纸纸箱厂,绍兴县舜源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277号原告:富阳市灵桥造纸纸箱厂。代表人:陈华。委托代理人:陈霞玲,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舜源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佰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灵桥造纸纸箱厂诉被告绍兴县舜源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灵桥造纸纸箱厂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企业不生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灵桥造纸纸箱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6.5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676.50元,由原告富阳市灵桥造纸纸箱厂负担。审 判 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