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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乐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乐淘商贸有限公司,吴国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承德市双滦区乐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泉,经理。委托代理人计永利。委托代理人孙元福。被告吴国福,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滦区乐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滦区乐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滦区乐淘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区乐淘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双滦区乐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