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金梅与被执行人魏明纲、侯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梅,魏明纲,侯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100-1号申请人杨金梅,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明纲,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丽娜,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金梅与被执行人魏明纲、侯丽娜民间借贷一案的(2011)永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金梅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明纲银行存款3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