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陶同海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县人民医院管辖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同海,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县人民医院,马国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944号原告:陶同海,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兴,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颍上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沈小雷,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克生,该医院法律顾问。第三人:马国平,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受理原告陶同海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县人民医院、第三人马国平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虽然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但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颍上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颍代理审判员 左明媚人民陪审员 唐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展静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