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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358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闯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某某诉称:与被告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头发一袋,欲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并将其头发拽下的事实。被告有异议,否认殴打原告。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照片三张,欲证明原告殴打被告的事实。2、户名为原告的1000元存折一张,欲证明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债务的事实。3、保险公司的客户权益手册,欲证明原告缴纳保险的事实。原告的证据与被告的证据1,因无法认定双方所说的事实,均不予认定。被告证据2欲证明无债务的事实,无法认定,该证据2不予认定,被告证据3原告交保险的事实,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举行结婚仪式,1993年3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1993年10月8日生育一女李某,1998年2月10日生育一子李某,现均在校就读。双方共同财产:四间砖平房(房照系被告李某某的名)。原、被告双方各分得4.5亩土地。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应积极努力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确保家庭完整。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所说的债务问题,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