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陆阿牛与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阿牛,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陆阿牛。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童锦波。委托代理人:俞明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负责人:尤建新。委托代理人:林学良。原告陆阿牛诉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阿牛、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俞明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学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阿牛起诉称:2014年2月8日10时,奚华驾驶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所有的浙a×××××学轿车从桐江职业技术学校出门左转弯时,与右侧道路上施工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奚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诊断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原告经杭州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限评定为12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45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另查明,浙a×××××学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奚华系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职工。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53357.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5487.75元、交通费3139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75583.8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答辩称:医疗费被告预付了45000元,其他还垫付了交通费、急诊费合计749.35元。原告已经60周岁以上,应该没有误工费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答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医疗费总金额50551.67元无异议,但应扣除非医保6103.88元;其中有一张医疗器械1800元的发票及100元的收据不认可。因原告在受伤时已经年满60周岁,误工费不认可。护理费无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是10天,标准应按30元一天计算。营养费无异议。鉴定费不认可。交通费明显过高,认可500元。另外保险公司分项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险中承担,该肇事车辆的商业险中没有投保不计免赔,所以商业险承担80%的责任。原告举证如下: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2、交强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肇事车辆参保、车辆所有人情况;3、医疗费凭据,证明原告支付的医疗费;4、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的交通费;5、工资报销清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6、医疗诊断说明书、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证明原告受伤治疗情况;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误工、营养、护理期限;8、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2、证据6中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证据7无异议;证据3,杭州医疗器械公司的发票关联性有异议,收款收据的三性有异议,其余医疗费发票无异议;证据4,交通费中有加油费、过境费,与本案无关,结合门诊治疗情况,按正规的交通费酌情认可500元;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工资清册原告只提供了4个月的,不能体现长期性,而且也没有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原告要证明的内容;证据6中的诊断证明书有异议,以鉴定书为准;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质证意见和保险公司一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举证如下:收条、医疗费发票,证明被告垫付原告医疗费45000元,支付交通费和急诊费合计749.35元。对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提供的证据,原告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均无异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3中的杭州医疗器械公司的发票和桐庐康户医疗器械经营部的收据所载明的系原告本次受伤所必需使用的医疗器械,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发票本院予以认定,其余发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6中的诊断证明书与鉴定意见书不一致,本院不予认定;其余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2月8日10时,奚华驾驶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所有的浙a×××××学轿车从桐江职业技术学校出门左转弯时,与右侧道路上施工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奚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0天(2014年2月8日至2月18日)。原告门诊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3357.07元。原告经杭州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限评定为12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45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719.35元及交通费30元,支付现金45000元,合计45719.35元。另查明,浙a×××××学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险,但未投保不计免赔。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奚华系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职工。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的过错方按所负的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原告庭审中自诉的工作情况,本院酌定原告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月收入为1900元。根据原告的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本院酌定交通费800元。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4076.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50元∕天×10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误工费7600元(1900元∕月÷30×120天)、护理费5487.75元(121.95元∕天×45天)、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71564.17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5187.75元(非医保费用、鉴定费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因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未投保不计免赔,故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46376.42元的80%即37101.14元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赔偿,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赔偿其余的20%即9275.28元。鉴于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已支付原告的45719.35元,二者相抵后为36444.07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仅需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支付原告25844.8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陆阿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5844.82元(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垫付的36444.07元,由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自行结算);二、驳回原告陆阿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陆阿牛负担128元(已交纳),由被告杭州市桐江职业技术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