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汉法与张家港市新航网络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汉法,张家港市新航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胡汉法。被告张家港市新航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洪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汉法与被告张家港市新航网络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汉法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新航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汉法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新航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汉法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镇新航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勤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