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韩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韩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730号原告:XX,女,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韩飞,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XX诉被告韩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郭永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