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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博峰与朱宏彬、闫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5号原告:张博峰。委托代理人:谭志红。委托代理人:张宝良,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宏彬。被告:闫娜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博峰与被告朱宏彬、闫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博峰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闫娜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峰撤回对被告闫娜新的起诉。审判长白梅玲审判员王婧人民陪审员安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李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