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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荣波与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波,刘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304号原告:李荣波,男,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良,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一般代理。被告:刘荣,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波与被告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1日收到原告李荣波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波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李荣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