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荣波与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波,刘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304号原告:李荣波,男,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良,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一般代理。被告:刘荣,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波与被告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1日收到原告李荣波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波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李荣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