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麦骚坤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麦骚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郑作群,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焕婵、冯永坚,分别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麦骚坤,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麦骚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为468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