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占红与李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红,李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李占红,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李越,男,3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李占红与被告李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占红诉称:2013年12月11日被告从原告处订货共计8716元,已付2000元,下欠671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送达,所提供电话亦无法联系,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占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樊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翟娜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