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赵三星与徐海荣、姚华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三星,徐海荣,姚华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27号原告:赵三星,男,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徐海荣,女,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姚华娣,女,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赵三星诉被告徐海荣、姚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三星诉被告徐海荣、姚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汝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