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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赵三星与徐海荣、姚华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三星,徐海荣,姚华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27号原告:赵三星,男,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徐海荣,女,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姚华娣,女,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赵三星诉被告徐海荣、姚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三星诉被告徐海荣、姚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汝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