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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执异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楠与湖北华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楠,湖北华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涛,李元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执异字第00004号案外人黄婷婷。申请执行人徐楠。被执行人湖北华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经济开发区京九大道。法定代表人林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涛。被执行人李元良。本院在执行徐楠与湖北华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涛、李元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婷婷提出书面异议后,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婷婷称:被执行标的是与李元良婚后取得,其拥有其中一半的产权,请求撤销(2014)鄂黄冈中执字第00018-4号裁定。本院查明,徐楠与湖北华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涛、李元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徐楠于2014年6月6日提出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以(2014)鄂黄冈中执字第0001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元良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鸭子桥北里14号楼4层④-4-402室房产。2014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徐楠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林涛、李元良的房产。同日本院作出(2014)鄂黄冈中执字第00018-4号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林涛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栋B座2单元9层03室以及位于武汉东湖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6栋802室房产和被执行人李元良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鸭子桥北里14号楼4层④-4-402室房产。还查明,案外人黄婷婷与李元良于1991年3月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鸭子桥北里14号楼4层④-4-402室房产的产权登记为李元良所有,该登记为国家机关依严格程序作出,有较强的证明力。黄婷婷主张该房产的权利,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为权利人。其仅证明与李元良为夫妻关系,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异议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黄婷婷的异议。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习明审判员  易 俊审判员  朱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段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