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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屈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屈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判员 范  先  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书记员尹万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