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屈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屈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判员 范 先 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书记员尹万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