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孔志明与章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志明,章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500号原告孔志明。委托代理人欧阳侨,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载南。被告章谅。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志明诉被告章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志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13元,由原告孔志明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