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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成年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中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为了其经营的无锡张氏塑料五金厂(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张氏五金厂)与瞿建清(已判决)结算运输费用,接受瞿建清从程新伟(已判决)经营的无锡市张泾镇泾南加油站、无锡港南加油有限公司、无锡市新昌加油站有限公司虚开购货单位为张氏五金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为11577992、11416051、14849210),价税合计人民币(下同)50000元,涉及税额7264.95元。上述发票均已被张氏五金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入账。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并于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后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于2014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被告人张某以张氏五金厂的名义向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补交增值税税款7264.95元及相应滞纳金,并被处以1倍罚款(即7264.95元),现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张泾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吴门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涉案人员瞿建清、程新伟的供述,涉案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记账本,无锡张氏塑料五金厂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资料,《税务稽查报告》、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锡市税收电子缴款凭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以张氏五金厂的名义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并交纳罚金,可以对张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        琳代理审判员 朱峰人民陪审员颜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匡        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