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吴民初字第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孙伟程与夏无正、秦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程,夏无正,秦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吴民初字第0515号原告孙伟程。被告夏无正。被告秦春芳。原告孙伟程诉被告夏无正、秦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丹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伟程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无正、秦春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伟程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孙伟程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