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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02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自宽诉被告项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自宽,项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2122-3号原告赵自宽。被告项超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自宽诉被告项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自宽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陪 审 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