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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员。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谢卿,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谢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吉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A×××××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途径330国道由缙云县往丽水市区方向行驶。当日16时18分许,车辆行驶至330国道127KM+100M路段时,制动失效,车辆失控,与前方排队等候的浙K×××××号小型轿车等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管某乙、李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多人受伤、33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莲都大队丽公交认字(2014)第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其驾驶公司的吉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A×××××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3、证人韩某、李某甲、管某甲、张某、王某、李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的事实;4、丽公交法尸鉴字(2014)228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丽公交法尸鉴字(2014)3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管某乙、李某丙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5、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证明肇事车辆的制动系统状况的事实;6、丽公交认字(2014)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车辆受损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的事实;8、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单,证明139××××5568的手机于2014年11月20日16时20分拨打了报警电话的事实;9、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车辆行驶方向、碰撞位置等有关情况;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已办理有效机动车驾驶证A2证的事实;1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吉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A×××××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已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并按时年检的事实;12、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的事实;13、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甲所在的长春市鹭翔物流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本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认生效的事实;14、医疗诊断证明书、病情处理意见书,证明洪辉、李某甲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15、伤亡人员情况,证明本案中被害人管某乙、李某丙死亡,李某甲、韩某、王某、管有珠、张某受伤住院,叶茂鹭等8人受轻微伤未住院的事实;16、受损车辆情况登记表,证明因事故受损的33辆车辆的车型、驾驶人及损失情况等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奇新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曾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小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