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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龙执民字第4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金树、柳招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金树,柳招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龙执民字第482-2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市中山。法定代表人:宋武龙。被执行人:周金树,现羁押于浙江省常山县红旗岗镇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柳招弟,户籍所在地龙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103号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金树、柳招弟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兰巨乡银三角住宅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为龙国用(2010)第23**号]房产依法进行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50000元和截至2012年6月20日利息8712.15元及之后产生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金树、柳招弟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兰巨乡银三角住宅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为龙国用(2010)第23**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项有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项雪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