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善宾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乐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王乐成,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申请人王乐成要求宣告王善宾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乐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善宾系父子关系,王善宾于2001年3月在潍坊市开发区金鸳大厦宾馆做实习厨师时出走,自此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查找,未有下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宣告王善宾死亡。经查,王善宾,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鸳大厦宾馆实习厨师,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刘光照村,2001年3月走失,自此与家人失去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善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善宾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善宾自2001年走失后下落不明,有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的协查通知、寻人启示及报纸予以证实。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善宾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后王善宾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善宾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徐艳艳审判员 许小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