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王玉霞、朱京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勇,王玉霞,朱京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勇。委托代理人王正基,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娟,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京植。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责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志勇因与被上诉人王玉霞、被上诉人朱京植、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5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志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志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志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李志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则明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国英书 记 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