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行非审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蒋某、朱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蒋小进,朱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徽行非审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龙井大道149号。法定代表人周娟萍,该委主任。被执行人蒋小进,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朱景艳,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蒋小进、朱景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作出的徽计生征(2014)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徽计生征(2014)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徽计生征(2014)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征收程序合法,但其强制执行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徽计生征(2014)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予强制执行。如对本不予强制执行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郑家治审判员 蒋友谊审判员 洪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凌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