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法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嵩县河阳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河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嵩县河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赵连印,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罗建中,董事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二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嵩县河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3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