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谢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734号原告谢*,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谢*负担。审判员 彭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龙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