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栾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栾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425号原告:崔某某,女,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6199408185024。被告:栾某某,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619930316047X。本院在审理原崔某某诉被告栾某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广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