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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刑执假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严伟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伟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假字第31号罪犯严伟财,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钦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伟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12日送监狱服刑。2013年12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志庆、冯圣兵、赵芳,执行机关代表周泉、李昕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严伟财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证人韦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认定,罪犯严伟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1月止共获奖励分88.6分。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严伟财予以假释。罪犯严伟财认为其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假释。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严伟财提请假释的活动合法,罪犯严伟财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和出庭证人韦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严伟财于2014年12月1日缴纳罚金8000元,有收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伟财原判刑罚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认罪悔改表现,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罪犯严伟财假释后回社区进行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及罪犯严伟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伟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安 宁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记员  于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