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恩佳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岐嘉光电有限公司、陈名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恩佳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岐嘉光电有限公司,陈名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深圳市恩佳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88。法定代表人陈镜。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岐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23。法定代表人陈名斌。被告陈名斌,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袁军,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恩佳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岐嘉光电有限公司、陈名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本案应视为原告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邹 哲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旭(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