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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董雪美与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雪美,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77号原告:董雪美,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董雪美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雪美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雪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雪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其他费用30元,共计60元,由原告董雪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