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立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秀华、周铁红等与唐山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华,周铁红,周铁军,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铁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铁军。原审被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作瑞,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王国英。上诉人唐山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房地产公司)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德盛房地产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款并非被上诉人所称2495万元,上诉人已支付的工程款2895.8万元,被上诉人虚构未给付工程款数额,本案应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标的额。本案王秀华等三人起诉德盛房地产公司、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国英,要求给付拖欠工程款2300余万元及利息,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定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符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德盛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