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德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钻石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鸿宇集团大连康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泽、韩冬英、第三人大连海神岛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州德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钻石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鸿宇集团大连康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泽,韩冬英,大连海神岛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大连金州德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杰。委托代理人:苏亚。委托代理人:孙伟。被告:大连钻石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杰。被告:鸿宇集团大连康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荣明。被告:王永泽,男。被告:韩冬英,女。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静丽。第三人:大连海神岛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作英。委托代理人:杨静丽。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金州德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钻石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鸿宇集团大连康瑞国际股份有��公司、王永泽、韩冬英、第三人大连海神岛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大连钻石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本案应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的理由:因本案原告诉请的数额已达到8,340,103元(未含律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年3月31日公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即贵院只能审理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申请将本案移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本院开庭审查时变更诉讼请求为7,943,815元,现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800万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大连钻石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小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