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金链、朱忠明、姚弼珊、黄文安、傅全益、黄钦福、叶文艺、王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链,朱忠明,姚弼珊,黄文安,傅全益,黄钦福,叶文艺,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链,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福建省南安市人,住南安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战英,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忠明,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雪萍,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弼珊,女,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文安,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南安市人,住南安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傅全益,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福建省南安市人,住南安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黄钦福,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文艺,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南安市人,住南安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链、朱忠明、姚弼珊、黄文安、傅全益、黄钦福、叶文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链及其辩护人陈战英、被告人朱忠明及其辩护人李雪萍、被告人姚弼珊、黄文安、傅全益、黄钦福、叶文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金链、朱忠明先后雇佣被告人姚弼珊、黄文安、傅全益、黄钦福、叶文艺、王某某,于2014年2月至同年8月21日间,在莆田市等地,通过手机拨打事先准备的资料内的手机号码,谎称其是香港六合彩公司的员工,能够提供准确的六合彩中奖号码等,诱骗被害人林焕新等人将信息费等汇入其指定的银行帐户。截至2014年8月21日被查获时止,共骗取255695元,拨打诈骗电话4****人次。其中,被告人姚弼珊参与诈骗239945元,参与拨打诈骗电话4****人次;被告人黄文安参与诈骗202595元,参与拨打诈骗电话4****人次;被告人傅全益参与诈骗132370元,参与拨打诈骗电话4****人次;被告人黄钦福、叶文艺参与诈骗92520元,参与拨打诈骗电话3****人次;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诈骗8260元,参与拨打诈骗电话1665人次。八被告人均于2014年8月21日被抓获,当场被扣押笔记本12本、打印纸223张、手机14部,银行卡5张、台式电脑主机3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链、朱忠明、姚弼珊、黄文安、傅全益、黄钦福、叶文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电脑页面截图,辨认笔录,八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报案短信及短信记录截图,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文件检验鉴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取款监控截图,通话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链、朱忠明先后雇佣被告人姚弼珊、黄文安、傅全益、黄钦福、叶文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拨打诈骗电话,骗取公民财物,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部分属既遂,部分属未遂。被告人黄金链、朱忠明、姚弼珊、黄文安、傅全益、黄钦福、叶文艺参与拨打诈骗电话五千人次以上,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八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均可以减轻处罚。八被告人既有诈骗既遂,又有诈骗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未遂)规定处罚。被告人黄金链、朱忠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弼珊、黄文安、傅全益、黄钦福、叶文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八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均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战英辩称被告人黄金链部分犯罪属未遂,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李雪萍辩称被告人朱忠明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具有未遂情节,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八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金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二、被告人朱忠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三、被告人姚弼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四、被告人黄文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五、被告人傅全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六、被告人黄钦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七、被告人叶文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八、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九、追缴被告人黄金链、朱忠明的违法所得款255695元(被告人姚弼珊、黄文安、傅全益、黄钦福、叶文艺、王某某按各自参与的诈骗金额承担连带责任),该款属非法款项,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没收八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丁仕人民陪审员 林志炼人民陪审员 何庆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逸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第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