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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生英与唐山市科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英,唐山市科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杨生英,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立影,农民,特别授权。被告:唐山市科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玉田县鸦鸿桥镇西轩湖甸村。法定代表人:张超,农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生英与被告唐山市科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宝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12年2月15日,被告唐山市科杰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杨生英集资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收据,约定月息2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唐山市科杰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杨生英集资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0.02%计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唐山市科杰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杨生英集资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0.02%计算),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唐山市科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杨生英预交,被告唐山市科杰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时给付原告杨生英;三、其他无纠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宝存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宏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