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与阮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阮志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26号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狄红。委托代理人:翁少波。被告:阮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沈国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丁 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