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栟民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晓冬与张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冬,张松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295号原告王晓冬,个体户。被告张松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冬与被告张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冬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晓冬负担。审判员 谭中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季诗秋 搜索“”